2010 年至 2013 年期間羅德珍以“煙、酒、紅菇費用”、“梅縣其他開支”、“去梅城辦事”等名義違規(guī)使用村集體資金共 23160元;2009 年至 2011 年期間違規(guī)報銷應由其個人負責的“學費”、“畢業(yè)費用”等合計 3340 元;2013 年至 2014 年期間私分梅縣區(qū)煙草局的扶貧工作辦公經費及村集體資金等費用,其中羅德珍分得 8080 元;2013 年至 2015 年,楊閣村委在無法說明清楚接待對象的情況下,6 次公款報銷吃喝費用合計 2470 元,羅德珍對此負主要責任。此外,羅德珍還存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4200 元。2016 年 12 月 27 日梅縣區(qū)法院判決羅德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,處罰金 10 萬元。2017 年 3 月10 日,梅縣區(qū)紀委給予羅德珍開除黨籍處分,相關違紀款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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